說明: |
一、 | 本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19條經本府108年10月29日府人訓字第1080240697號函修正略以,臨時人員工資,應於當月一日一次發給上月工資,如遇例假日則於例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給。但工資由中央機關補助經費支者,依補助款撥入且得予動支之日起十日內發給。爰配合修正旨揭契約書第肆點第二項規定,並自109年1月1日起施行。 |
二、 | 檢附旨揭契約書範例各1份,並已上傳至本府人事處網站「人事作業服務網-表格下載-組織任免科」(含一般版、含社工加給版、非以薪點計薪版)項下,請各機關學校自行下載參考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