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1月6日公訓字第1082160548號函辦理。 |
二、 | 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4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4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1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
三、 | 復查考試院108年1月16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600096801號令修正發布「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並自109年1月16日施行,現行96個職系、43個職組修正調整為57個職系、25個職組。茲為配合前開職組職系調整,請各實務訓練機關依上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之施行日期(按:109年1月16日),審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縮短實務訓練申請案件,並據以認定是否符合訓練辦法第20條所定縮短實務訓練規定(縮短實務訓練申請書填寫範例如附件),適用原則說明如下: |
(一) | 109年1月16日(含)以後報到受訓人員(含重新訓練):即適用109年1月16日施行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例如:原一般行政職系、原一般民政職系,均已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爰認屬同一職系。 |
(二) | 108年12月17日(含)以後報到受訓人員(含重新訓練),如申請時未逾至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1個月內之期限,且於109年1月16日(含)以後申請縮短實務訓練者:考量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已於109年1月16日修正施行,爰即適用109年1月16日施行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
(三) | 108年12月16日(含)以前報到受訓人員(含重新訓練):仍適用現行(按:100年10月31日修正)之職組暨職系一覽表,例如:一般行政職系與一般民政職系,係屬不同職系。 |
四、 | 為保障受訓人員權益,倘貴屬受訓人員係於108年12月17日以後報到人員,請主動提醒渠等依上開適用原則申請縮短實務訓練,並詳加審認渠等之縮短實務訓練申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