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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 教務組長 - 教務 | 2024-03-28 | 點閱數: 13
1. 為徵集客庄村史寫作人才,辦理四場招募說明會,活動資訊如下: (1)屏東場:113年4月19日(星期五)下午1時40分至4時30分,於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屏東縣內埔鄉信義路588號)...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 - 人事 | 2020-06-22 | 點閱數: 246
說明:
一、依據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2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考績覈實考評之旨,各機關(學校)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如遇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或僅有部分工作事實者,請依旨揭銓敘部本(109)年6月18日令規定辦理:
(一)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人員,除後述(二)所定情形依其方式辦理外,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1、公務人員如因公傷病請公假、因病或安胎請延長病假、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處分並復職,或因其他事由而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雖其上開期間均屬在職狀態,惟並無實際工作績效可資考評,是除因公傷病請公假係因冒險犯難所致者仍予辦理外,類推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按:非屬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4款至第6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不在職情形,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2、爰各機關(學校)如遇所屬公務人員屬前開考核期間均在職惟全無工作事實而不辦理考績情形,請於函送公務人員考績(成)人數統計表至本府時,於機關(學校)考績人數統計表備註欄加註是類人員之人數、姓名、職稱、職務編號及其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之事由。
3、為統籌計算全縣甲等比例所需,各鄉鎮市公所屆時亦需函送公務人員考績(成)人數統計表至本府,如遇前揭第1點情形,仍請依前揭第2點辦理。
(二)冒險犯難因公傷病請公假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人員,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1、考量因公傷病請公假之傷病型態各異,各機關(學校)辦理考績案時,受考人因公傷病原因如符合公務人員相關法令所定冒險犯難情事者,雖其請公假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2、前開人員考績案送本府核定(各鄉鎮市公所送銓敘部審定)時,應檢附因公傷病成因及事實佐證資料,以避免寬濫。
(三)考核期間僅有部分工作事實人員,由機關(學校)覈實辦理其年終(另予)考績:
1、公務人員如因公傷病請公假、因病請延長病假、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處分並復職,或因其他事由而致考核期間僅有部分工作事實,由機關(學校)綜合其考核期間內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表現,並與機關(學校)內同官等人員之工作績效相互比較後,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
2、受考人如於考核期間經機關依法令規定核給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項第1款規定,該等假別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併予敘明。
(四)各機關(學校)刻正辦理中之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及因病請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人員考績案件,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銓敘部部分解釋業經旨揭令停止適用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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