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109年9月11日府農漁字第1090178427號函辦理。 |
二、 | 本府於109年9月7日召開「花蓮縣因應中央擬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豬牛進口會議」,決議為確保縣內食品安全、保障畜牧產業權益及肉品零檢出,相關因應措施如下: |
(一) | 於「花蓮縣食品安全管制自治條例」增訂食品業者所使用或販售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含有乙型受體素(包含瘦肉精),並對違反者處以罰鍰。 |
(二) | 研提國產畜肉標章。 |
(三) | 肉品之相關產製品須標示內容。 |
(四) | 學校午餐食材選用應以本縣在地食材為優先選擇。 |
(五) | 由本縣衛生局會同本縣警察局辦理肉品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