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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欄

活動 學務組長 - 學務 | 2024-04-19 | 點閱數: 17
一、為利國中學生報名,報名及所有相關作品繳件延長至113年05月10日(星期五)截止。 二、欲瞭解完整競賽資訊與報名辦法請至本校網站查詢:https://www.charts.kh.edu.tw...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 - 人事 | 2020-10-07 | 點閱數: 295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
稱保訓會)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辦理。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
(以 下簡稱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
定,並不 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
利之必要 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
行政訴 訟,請求救濟。保訓會依其意旨,通盤檢討保障法
所定復審 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
三、保障法第25條所稱「行政處分」,過去受歷次司法院解釋
影響,尚以有「改變公務人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人員身
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為限。茲因上
開標準所依司法院釋字第298號、第312號、第323號及338
號等解釋,均係因當時相關法制不完備、時空背景有其特
殊性而為,惟行政訴訟法於89年7月1日修正施行,訴訟類
型已多元化,以及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制定施行,上
開見解已無維持之必要。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
旨,以現行法制有關「行政處分」之判斷,並未以權利侵
害之嚴重與否為要件,保障法第25條所稱之「行政處
分」,應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
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相同之認定。據上,諸如依公
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
等(詳如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
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
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
保訓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之相關函
釋,與上開一覽表不合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四、茲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救濟權益,請各機關(構)作成人事
行政行為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判斷該行為之定
性,如屬行政處分者,於製發相關文書(例如:獎懲令、
考績通知書、曠職核定函)時,應注意救濟教示內容;倘
已受理公務人員就改認為行政處分之事件提起救濟時,勿
再依申訴程序處理,請通知渠等改提復審,並依保障法第
4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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