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1月4日總處培字第1100010086號函辦理。 |
二、 | 為維持為民服務品質,援例於每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通函各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1日上班日應實施人力控留措施。 |
三、 |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9條、第11條、第18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0條等規定,各機關除首長請假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外,其餘公務人員之請假、公假及休假,應報經機關長官核准。 |
四、 | 為賦予各機關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1日人力控留之彈性,請各機關及本府各處確依前開規定,於旨揭期間視業務實際需要,本於權責有效控留機關必要之人力,以維持為民服務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