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7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0041號函辦理。 |
二、 | 凡服務屆滿10年、20年、30年及40年資深優良教師均須詳填推薦名冊及推薦表,且學校應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查被推薦教師資格,年資計算至111年7月31日止。 |
三、 | 貴校初審時,請被推薦教師提供以下資料: |
(一) | 初任核薪通知書(師專畢業者需另附初任教師派令) |
(二) | 教師證書(試用教師年資應附試用教師登記證) |
(三) | 曾任教學校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私立學校年資須加註「服務期間成績優良」) |
(四) | 在職學校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書 |
(五) | 最近10年成績考核通知書、符合優良及表揚年限之相關證件資料(以上務必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
四、 | 請各校應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從嚴審核,前揭要點所指成績優良者係最近十年考核獲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 |
五、 | 請於111年2月15日(星期五)前檢具相關紙本資料(推薦名冊、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各一份,至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並電傳「推薦名冊」至lin0303@hlc.edu.tw(主旨為○○國中或國小111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冊)。 |
六、 | 推薦表請以A3紙張電腦繕打(不符合者退件),並請逐級核章。檢附校內初審時受推薦教師相關佐證資料,免附初審會議紀錄。 |
七、 | 有關服務屆滿40年之資深優良教師部分,除須寄送說明五資料外,另請電傳111年服務屆滿40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冊、簡介及教師「近半年彩色大頭照」電子檔(JPG格式、3MB~5MB、直式1張)至lin0303@hlc.edu.tw(主旨為○○國中或國小111年40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冊),並檢送紙本資料各1份報府彙辦。 |
八、 | 簡介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以免字數太多,無法上傳至教育部網站。 |
九、 | 本案如未於111年2月15日(星期二)前報送名冊或於名冊報送後發現漏報情形,將不受理於當年度申請補辦。本府業將各項表格登載於本府教育處處務公告(編號:78808),倘所送格式不同或逾期者歉難受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為免影響被推薦者權益,請務必配合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