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9月13日總處組字第11120012845號書函辦理。 |
二、 | 查111年5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 項增訂第10款「依其他法律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要件,為維持公部門人事管理一致性,同年9月13日修正發布之「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業將上開要件納入規範。復查同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業將現行「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之重要規範事項(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40小時等)提升至該法規範。 |
三、 | 為配合上開規定修正,爰修正旨揭契約書之僱用契約書之5條第3款及第8條內容,另修正所附具結書之附錄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