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財產申報義務人服務機關於各該人員職務異動時,應將其異動原因及時間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復依本法第2條第1項規定,各級公立學校校長、會計、採購業務等主管人員,應辦理財產申報。 |
二、 | 請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人事單位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於校長、總務主任、事(庶)務組組長、會計室主任(或兼任會計員)等財產申報義務人職務異動時,確實填寫職務異動名冊(電子檔請至本府政風處網站「財產申報專區」下載),以電子郵件加密後逕傳本府政風處行政科財產申報承辦人電子信箱(ya812@nt.hl.gov.tw)憑辦。 |
三、 | 申報人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變動者,應於就到職日起3個月內辦理就(到)職申報;若受理申報機關未變動者,免辦理就(到)職申報,於年底辦理「定期申報」即可,惟仍應將職務異動名冊依上開方式通報本府政風處。 |
四、 | 教師兼任總務主任、事(庶)務組長及幹事兼任會計員等職,應於就任後3個月內辦理「就(到)職申報」: |
(一) | 所謂「兼任」,係指公務員於其本職之外,復於政府機關另擔任其他職務,且其所另擔任之職務本有固定之專任人員擔任,僅暫時性兼任(與代理之性質類似)。 |
(二) | 倘教師擔任公立學校應申報財產之主管,如該職務本無固定之專任人員擔任,而係由從業人員擔任者,此等情形非本法所稱之「兼任」(法務部97年11月19日法政決字第09711117901號函釋參照)。 |
五、 | 爰此,本府所屬學校申報義務人於106年8月1日新任、卸任者,應辦理申報種類及期限如下: |
(一) | 新任校長、總務主任、事務(庶務)組長:應於就(到)職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就(到)職申報,申報期限為8月1日至11月1日。 |
(二) | 卸任校長、總務主任、事務(庶務)組長:喪失應申報身分起2個月內,應辦理卸(離)職申報,申報期限為8月1日至10月1日,申報基準日為8月1日。 |
(三) | 職務異動但受理申報機關未變動者:辦理定期申報,申報期限為11月1日至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