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衛生福利部112年11月13日衛部保字第1120146473號令、本署112年11月13日健保財字第1120651061E號及1120651061G號公告辦理。
二、 次依本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投保金額分級表之下限與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基本工資相同;基本工資調整時,該下限亦調整之。本法第29條規定,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應負擔之眷屬人數,依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實際眷屬人數平均計算之。本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略以,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5人之事業負責人,及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以外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屬於第1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本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額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三、 因應基本工資調整,衛生福利部發布令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貴單位所屬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未達「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第1級(27,470元)者,本署將依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逕予調整為27,470元。
四、 如有被保險人領取之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介於26,401元至27,470元之間,目前申報投保金額27,600元者,得由貴單位於113年1月31日前填具『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向轄區分區業務組辦理申報調降為27,470元,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未於113年1月底前申報者,其調整均自申報的次月1日生效。
五、 又本法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應負擔之眷屬人數由0.57人調整為0.56人,請貴單位依規定彙繳健保保險費。
六、 上開本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人員,其自行舉證申報之最低投保金額,由36,300元調整為38,200元。其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未達38,200元者,本署將依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逕予調整為38,200元。
七、 衛生福利部112年11月13日衛部保字第1120146473號令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 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一)至(三)、(五)」,請至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首頁>健保服務>投保與保費>保費計算與繳納>一般保費計算>投保金額分級表或>保險費負擔金額表,下載使用。
八、 以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署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4128-678(手機改撥02-4128-678)或本署東區業務組承辦人林小姐,電話(03)8332111分機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