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114年7月23日部退四字第1145844348號函辦理及本府114年7月29日府人福字第1140148142號函計達。 |
二、 | 銓敘部為兼顧與公務人員退離給與間之衡平,聘僱人員應以 實際薪點折合率作為提繳退離給與之計算標準,不受行政院 所定聘僱人員薪點折合率通案最高標準限制,爰修正「各機 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下稱本辦法)。 |
三、 | 本辦法第3條修正後為:「聘僱人員之月支報酬較公務人員 俸表最高俸點折算俸額加一倍之數額為高者,應以上開最高 俸點折算俸額加一倍之數額為準;其未達該數額者,以實際月支報酬為準。」 |
四、 | 查本府約聘僱人員及聘用(保護性)社工師原報酬薪點折合率標準表,離職儲金提撥總額係以通案最高薪點折合率(139.1)之月支報酬計算,配合本辦法修正,爰修正旨揭報酬薪點折合率標準表中「離職儲金」提撥數額。 |
五、 | 配合本辦法第3條修正規定自114年7月1日施行,有關聘僱人員提存離職儲金及提繳退休金相關作業,請於114年9月30日完成提存(繳)金額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