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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欄

公告 人事 - 人事 | 2025-09-01 | 點閱數: 22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8月25日總處培字第1143026418號函辦理(併附原函)。
二、    請各機關依服勤辦法第4條延長辦公時數上限之例外規定及相關程序,以及同辦法第5條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構)應於維護輪班輪休人員健康權之原則下,合理調整其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數、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等規定辦理。
三、    另依服勤辦法Q&A(112年9月修訂版)Q4與Q5規定略以,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4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14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其計算方式,係按日計算,1日以24小時計算,並受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之限制。
(二)    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3個月不超過240小時控管之。所稱每3個月期限之計算方式,係以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並以曆月為單位計算(如5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再次1週期為8月1日至10月31日)。
四、    復依保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同條第4項規定略以,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
五、    為保障所屬公務員健康權及兼顧機關業務推動,服勤辦法已明定延長辦公時數上限之例外規定,請各人事單位依以上規定辦理,並依保障法規定落實加班補償,以維護同仁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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