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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欄
說明:
一、 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32條第3項辦理。
二、 查安衛辦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各機關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時,應即通知上級機關,並應將調查結果通報上級機關。」。
三、 次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7月1日公保字第1141060146號函說明略以,有關接獲申訴應通知上級機關部分,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各地方政府暨所屬機關得於職場霸凌案件通報平臺登錄並回報受理情形及處理進度,視同完成通知上級機關程序。
四、 各所屬機關學校如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時,請參照「職場霸凌案件通報平臺操作手冊」(如附件)第33頁「3.3.2各機關接獲申訴通報作法」辦理通報事宜,以符安衛辦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