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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人事 | 2026-06-24 | 點閱數: 104

說明:    
一、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15年6月18日公輔字第1151160131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及附件)。
二、    按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第2項規定:「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第3項規定:「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第4項規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第5項規定:「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是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後,應先行自我重新審查復審人所不服之行政處分作成是否合法妥當,並依上開保障法第44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
三、    次按保障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第78條第1項規定:「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第8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對於保訓會查詢之再申訴事件,應於二十日內將事實、理由及處理意見,並附有關資料,回復保訓會。」第84條規定:「…再申訴……準用……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之復審程序規定。」對於各機關辦理再申訴答復程序亦有明文。
四、    茲為協助各機關辦理職場霸凌及性別平等(教育)保障事件之答辯(復)作業,爰訂定「職場霸凌事件機關答復檢核表」、「性別平等(教育)事件機關答辯檢核表」,請各機關辦理上開保障事件之復審(再申訴)答辯(復)時,依該表逐項檢核並於答辯(復)書詳述理由,併同相關證據資料檢送保訓會,俾利強化機關自我審查機制,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及公務人員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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