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花蓮縣選舉委員會107年10月22日花選一字第1070001670號函及行政院函示辦理。 |
二、 | 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補假及工作費如下,並均以本次選舉為限: |
(一) | 參與選務工作人員比照93年前例,准予補假2日。 |
(二) |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工作費支給表」支給選舉工作費,公民投票每增1票,同意增給主任管理員新臺幣(以下同)120元、主任監察員110元、管理員、監察員、警衛人員、監察小組委員及選務工作人員各100元之選務工作費。 |
三、 | 隨文檢附行政院函及花蓮縣選舉委員會函影本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