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107年11月12日部退四字第10746519271號函辦理。(附原函1份) |
二、 | 銓敘部復經洽據銀行瞭解,選擇改依勞退條例提繳退休金之現職聘僱人員,其於107年6月30日以前原儲存於銀行專戶之離職儲金將不再維持原1年期定存利率計給利息。爰為利是類聘僱人員得以及早妥善規劃並彈性運用其公、自提儲金本息,以渠等與服務機關或學校重新簽約或變更原契約內容後,原契約等同於107年6月30日期限屆滿,爰同意從寬認定符合本辦法第5條所定「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之情形,渠等得於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7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內,申請發給其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 |
三、 | 請轉知選擇改依勞退條例提繳退休金之現職聘僱人員,自107年6月30日起10年內請求申請發給其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