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
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原退休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一次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月退休金,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第五條所稱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係指退休教職員,退休生效日應支之本薪或年功薪而言。」 à因教師成績考核結果自8/1生效,且以前教師之退休金以8/1應支薪額為計算基準,故以前8/1退休之教師得提出退休案重審,以考核晉級後結果重新審定其退休薪級。 ※惟新法施行後(第28條):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退休者/或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敘定之本(年功)薪額為計算基準。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者: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為基數內涵。 à新法施行後退休教師,退休金基準不再以退休生效日應支薪額為基數,而是以最後在職或是均薪的薪額為基數。 故當教師考核成績結果自8/1生效,則8/1退休之教師無法提出退休薪額重審。(因為他的退休薪額是最後在職7/31的薪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