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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欄
| 說明: |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5月4日總處培字第1070040006號函辦理。 |
| 二、 | 為配合哺乳時間規定之修正,且有關哺乳時間規範係依勞動部及銓敘部規定辦理,是以原人事局88年5月28日88局考字第011224號書函、91年8月16日局考字第09100296411號書函、92年3月21日局考字第0920006402號書函及93年5月3日局考字第09300117181號函,均自107年5月4日起停止適用。 |
| 三、 | 檢送勞動部及銓敘部函釋影本及前揭停止適用函釋影本各1份。 |
哺(集)乳時間,由每日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修正為每日60分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