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07年6月29日台管業一字第1071391399號函辦理。(附原函1份) |
二、 | 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16條規定,發放機關依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領受人於30日內繳還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不繳還者,發放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配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撥付新制年資退撫給與作業要點第6點及第8點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