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107年7月18日院授人組字第10700467611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計畫重點如下: |
(一) | 有運用勞動派遣之機關,應於原編列108年度勞動派遣總經費概算額度內,檢討原運用勞動派遣辦理之業務性質,屬須機關指揮監督者,改為自僱臨時人員或其他人力運用方式,屬毋須機關指揮監督之業務,應改採勞務承攬方式辦理。 |
(二) | 公立學校及國營事業運用勞動派遣辦理之業務,應參照上開原則,依其性質是否須指揮監督,檢討改以校務基金或於用人費額度內進用契僱人力,或改採勞務承攬方式辦理。 |
(三) | 自民國110年起,各機關、學校及國營事業除短期具期限性之專案性業務並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可者外,其餘業務均不得再運用勞動派遣。 |
(四) | 依本計畫轉換改為自僱人員進用者,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甄選作業,並確依旨揭計畫相關配套措施辦理。 |
三、 | 檢送「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