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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欄

活動 教務組長 - 教務 | 2024-05-17 | 點閱數: 11
1. 展覽時間:113年4月23日(星期二)至113年7月28日(星期日)止,每日上午10時至下午6時,每週星期一休館。 2. 展覽地點:臺北松山文創園區-台灣設計館04展區...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 - 人事 | 2018-08-21 | 點閱數: 822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7年8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133288號書函辦理。
二、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復查性平法第29條至第31條規定略以,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教師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並受理後,應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如有教師法第14條相關款次所規定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形,應即依程序辦理,合先敘明。
三、 另,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涉有旨揭行為,仍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核予適當之懲處。上開懲處權行使期間,依教育部106年2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81207號函及106年7月12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077324號函規定,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逾10年不予追究。至是否仍應實施符合教育目的之處置,建議學校性平會依調查結果對學校提出建議,併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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