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7年10月15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113229號函辦理,併復貴會107年9月3日洄瀾師政字第1070000360號函。 |
二、 |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究前項修正意旨,係明定兼任教師之聘任資格及聘任程序,爰兼任教師之聘任程序尚無涉教師評審委員會。 |
三、 | 另同辦法第3條第5項略以:「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究前項歷次修法脈絡及規範意旨,係協助學校於辦理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甄選時,得依資格順序臚列分次報名及甄選期程,以簡化行政作業及縮短公告期程;爰此,學校於辦理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甄選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惟仍應依本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依序為之。 |
四、 | 爰倘學校業依本辦法第3條第5項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代課、代理教師甄選,其甄選資格並依同條第3項依序為之並放寬至同條第3項第3款,同一遺缺仍無人甄選通過,學校擬依本辦法第3條第5項辦理第2次公告分次招考時,同一遺缺其甄選資格依同條第3項第3款辦理尚無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