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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欄

活動 教務組長 - 教務 | 2024-05-17 | 點閱數: 11
1. 展覽時間:113年4月23日(星期二)至113年7月28日(星期日)止,每日上午10時至下午6時,每週星期一休館。 2. 展覽地點:臺北松山文創園區-台灣設計館04展區...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 - 人事 | 2016-08-05 | 點閱數: 642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5年7月25日公保字第1051060265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各機關正確辦理保障業務,避免作業疏失,保訓會均定期彙整分析保障事件常見撤銷原因,函送各機關作為辦理申訴、復審業務之參考。茲循例彙整105年上半年(1月至6月)保障事件中較為常見之撤銷原因,予以類型化分析並摘述決定要旨。其中,多數之撤銷原因,業於保訓會歷次保障業務宣導與輔導活動中詳為說明,或已函送相關機關依規定辦理。再次籲請各機關確實檢視相關辦理程序,避免重複發生類似之違法或不當情形,俾落實依法行政,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又鑑於部分機關之人事管理作業程序尚有疏失,爰一併臚列供參,以資策進改善,提升專業之服務品質。
三、保訓會發現部分機關辦理考績(成)、獎懲業務,仍有考績(成)審議程序不符規定等缺失。茲請各機關於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2條第1項規定,辦理是類案件之再申訴答復時,一併檢附考績(成)委員會組成、議程及紀錄等相關資料,俾供審理。
四、最高行政法院104年6月9日104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行政機關所為授益行政處分,因違法經撤銷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發生之公法上不當得利時,除非法律規定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追繳者,否則應提起給付訴訟向受益人追繳,以取得執行名義;行政機關未經法律授權,而以書面通知受益人繳還公法上不當得利者,該通知核屬觀念通知,造成各機關執行上困擾;業經法務部擬具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修正草案,送經立法院審議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增訂第3項規定:「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及第4項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各機關對於追繳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行政處分,請依前開增訂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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