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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人事 | 2016-12-23 | 點閱數: 921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05年8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50951號函辦理。
二、 本次修正重點:「工程獎金支給表」自106年1月1日生效,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進用之臨時人員,其工程獎金之發給應於契約中明定,不適用該表規定。爰於契約書第肆點新增第四項:「乙方之工程獎金依『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及績效評核計畫』規定發給。」
三、 檢附旨揭契約書範例1份,另已上傳至「人事作業服務網-表格下載-組織任免科」項下,請各機關學校下載參酌修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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