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1項及其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規定辦理。 |
二、 | 為配合本年度實施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作業,「已完成授權作業」者,請自107年12月5日起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申報人端)」,點選「下載11月1日財產資料進行申報」功能下載107年11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進行核對,無法透過平臺取得之財產資料,仍應自行查證據實申報,待確認無誤後,於同年12月31日前使用上開系統上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作業。 |
三、 | 已下載11月1日財產資料進行申報之義務人,因本縣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尚未加入查詢平台,申報人需自行查詢107年11月1日當日各類存放款財產資料後如實申報。 |
四、 | 未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授權者,仍應彙整應申報之財產,於定期申報截止日前如實完成申報。 |
五、 |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