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107年12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59504號函辦理。(附原函1份) |
二、 |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因請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致列丙等,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 (扣除延長病假日數)發給。(第7點第1項第1款第3目) |
(二) | 下列人員比照本注意事項規定核發年終工作獎金:……年度中因年滿65歲經機關不予續聘僱之聘用人員、約僱人員,比照本注意事項第3點第3款規定,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第12點第3項)第1項第5款但書之人員,除機關另有規定或以契約約定,從其規定或約定外,得由機關視經費狀況衡酌發給;……臨時人員於年度中滿65歲以上且依勞動基準法辦理退休者,亦同。(第12點第4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