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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欄

活動 教務組長 - 教務 | 2024-05-17 | 點閱數: 10
1. 展覽時間:113年4月23日(星期二)至113年7月28日(星期日)止,每日上午10時至下午6時,每週星期一休館。 2. 展覽地點:臺北松山文創園區-台灣設計館04展區...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 - 人事 | 2016-03-02 | 點閱數: 445
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國防部91年1月3日台(91)戎戒字第0003號令副本。 
一、「兵役法」第四十一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五章。 
四、國防部頒「緩召作業規定」。 
公告事項: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一、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
     (未屆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
      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
      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05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二、宣傳:民國105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05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教師證、畢業證書、聘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分證等影本證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5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
     (逕送戶籍地縣巿後備司令部)。
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5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規定期限內提
           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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