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本會日前二度發文建請貴部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 項第三款,所涉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如雙(多)胞胎子女),且 不限於本人及配偶一方,得申請育嬰留停事,貴部已納採本會意見,發 布修正旨揭辦法及核釋令,特先敘明,以抒謝忱。 |
二、然查勞動部108 年 02 月 21 日勞動條 4字第 1080130174
號函說明段二略 以:「復依本法第22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16條 及第20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立法理由係因受僱 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自毋須請假,但有正當理 由,雇主仍得准其申請,爰為但書之規定。至『正當理由』之判斷,應 依個案事實認定。」,本會以為教育人員應一體適用。 |
三、復查前開函釋要旨略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但書所定『正當理 由』判斷,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另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2名以上未滿3歲 子女之需求,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合前述第22條但書 之『正當理由』。」 |
四、「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訂定時,秉於人口政策、社會保護功能與子 女撫育,不因以所涉職業別而存有二致,亦參酌前開規定頒訂,爰本會 建議貴部秉權責,循前開解釋意旨再為核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四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至紉公誼,是所至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