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108年3月22日部退一字第10847785852號書函辦理。 |
二、 | 依據「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7條第2項但書」規定,有關身心障礙公保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補助生效期間,應以被保險人之申請表件送達承保機關(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以下簡稱公保部)之當月1日起生效。 |
三、 | 為期有效縮短是類被保險人申請補助公保保險費期間,銓敘部業請公保部辦理以下事項: |
(一) | 增加向衛生福利部所屬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申請轉檔取得身心障礙者資料之頻率,由現行每年1次,增加為每6個月1次。 |
(二) | 於收到健保署提供之身心障礙者資料後,以密件通知被保險人,提醒被保險人主動向要保機關提出申請。 |
(三) | 修正公保網路作業e系統有關保險費申報部分之作業流程,增加提醒要保機關依健保署開立之繳費單勾稽身心障礙資料之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