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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人事 | 2017-01-06 | 點閱數: 812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05年12月28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626號函辦理。
二、 檢送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3點、第4點、第7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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