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108年4月23日部管二字第10848081281號函辦理。 |
二、 | 請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相關規定推薦本年傑出貢獻獎參選者: |
(一) | 積極資格:依激勵辦法第11條規定,現職公務人員或團體,於機關推薦參選傑出貢獻獎截止日前5年內,具有該條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傑出貢獻獎。 |
(二) | 消極資格:依激勵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獲頒傑出貢獻獎: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5年內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二、最近3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第13條第2項規定,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頒傑出貢獻獎。 |
(三) | 另依第13條第1項規定,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本獎優舉賢之旨,兼顧官等、職務、性別、機關別等因素,並以最近5年內未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為優先。 |
三、 | 茲考量傑出貢獻獎名額有限,銓敘部本年調整推薦作業規定部分,說明如下: |
(一) | 個人獎部分:貴機關推薦個人獎參選人時,請確實審核參選人之具體事蹟須符合激勵辦法第11條所定各款事蹟之一,且推薦參選人數至多以2名為限。茲審酌個人獎名額僅6名,爰本年調整個人獎之專業屬性類別,分為1、行政、法制與文教;2、審檢、調查與安全;3、衛生、醫療與環保;4、經建、農林與財金;5、工程、技術與交通;6、警消、海巡與移民等6類,請貴機關自行審酌業務特性(本年傑出貢獻獎個人獎專業屬性類別之範圍及相關人員對照表,如附件1),並於本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人員具體事蹟簡介表(如附件2)之專業屬性類別選項欄位,勾選其中1個類別推薦參選人,俾據以作為銓敘部選拔個人獎參選人之參據。 |
(二) | 團體獎部分:貴機關推薦參選之團體組數至多以2組、每組團體成員人數至多以25名為限,並宜避免有個人獎參選人同時為團體獎參選成員(或同時為2個團體獎之參選成員)之情形。 |
(三) | 表件頁數部分:本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人員具體事蹟簡介表(同附件2)、本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如附件3)及其附件資料之頁數,個人獎參選人以8頁及7頁為原則,團體獎參選團體以12頁及10頁為原則,均請以14號字標楷體、行距為固定行高24點書寫,俾使參選者具體事蹟更臻簡明扼要,齊一表件字體大小及書寫格式。 |
四、 | 復按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第3點及第10點規定,請貴機關依限(本年5月13日前)推薦具激勵辦法第11條所定各款傑出事蹟之優秀創新現職公務人員或團體參加傑出貢獻獎之選拔,並審慎查核其確無前開消極資格所定不得獲頒傑出貢獻獎之情事。貴機關對所推薦之人員或團體成員,於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離職退休等情事發生,應即函知本府;其有違法、重大過失或其他重大不良事蹟之情事者,應函請撤回。 |
五、 | 審議程序:本府所屬各機關(單位)遴薦之人選或團體,經本府考績委員會審議後擇優薦報銓敘部參加「108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 |
六、 | 獲各機關(單位)遴薦之人員請確依規定填寫個人或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並檢附相關附件1份,電子檔另寄承辦人員電子郵件信箱(picnic@hl.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