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查護理人員法第8條第1項規定:「護理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及第10條第1項規定:「護理人員非加入所在地護理人員公會,不得執業。」 |
二、 | 次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2款規定:「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及第5點第1項第4款規定:「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二點第一項各款情形,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四)各級公立學校、原公立托兒所,僅置護士(或護理師)、營養師一人,有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得依被代理職務之級別,約聘或約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
三、 | 為符合護理人員法及顧及學童在校安全,有關代理人執行護理工作應領有執業登記並加入護理人員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