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08年8月15日廉財字第10805006180號函辦理。 |
二、 | 按108年定期申報將賡續辦理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相關作業流程如下: |
(一) | 授權期間:自108年9月5日至10月5日止。 |
(二) | 申報人於107年度已勾選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得簽署紙本授權同意書送交受理政風機構;惟108年度與107年度申報人如非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同一應申報職務,請申報人108年度按「說明二、(三)」自行辦理線上授權作業。 |
(三) | 申報人於108年度始簽署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即同意往後年度一次性授權,先予敘明。申報人同意授權時應以自然人憑證進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辦理線上授權,配偶亦以自然人憑證辦理授權後,可直接登打未成年子女資料完成授權;配偶若無自然人憑證,另可與未成年子女採紙本授權,紙本授權書經本人及配偶親自簽章後,請於108年10月8日前將正本送交受理政風機構登打授權資料。 |
(四) | 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08年12月5日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進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下載108年11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並於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報作業。 |
(五) | 已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若以後年度申報人或配偶不同意授權服務者,申報人或配偶應於該年度授權期間截止前(約10月5日)以書面主動告知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取消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書」置於「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公告專區)。 |
(六) | 檢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授權操作-申報人端」操作說明資料1份。 |
三、 | 以上述方式定期申報注意事項: |
(一) | 申報類別:限定期申報。 |
(二) | 申報日:旨揭服務係提供108年11月1日之財產資料,故申報時請以108年11月1日為申報日,若申報人以其他日為申報日,請自行查詢財產資料。 |
(三) | 授權範圍: |
1、 | 非所有財產均能完整提供,若有無法透過平台取得之財產資料,申報人仍應自行查詢據實申報: |
(1) | 內政部地政司未提供土地、建物取得價額。 |
(2) | 本縣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尚未加入查詢平台,申報人需自行查詢申報基準日之財產資料後登打申報。 |
(3) | 現金、珠寶、古董、字畫等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需自行申報。 |
2、 |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係基於服務立場辦理授權事項,申報人仍應善盡查詢、溝通及檢查義務,確認申報資料正確無訛後提出申報,否則仍難解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故意申報不實之責任。 |
四、 | 申報人下載及操作申報軟體如有疑問,請多利用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首頁之客服專線:(02)7735-2811、客服服務傳真:(02)7737-0861、客服服務電子郵件信箱:moj@tradevan.com.tw進行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