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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人事 | 2017-01-23 | 點閱數: 879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06年1月13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35461號函辦理。
二、 各機關公務人員已放寬延長至1年內應休畢之專案加班補休時數,如未能於期限內休畢者,不得再申請延長或改請領加班費;各機關應控管上開人員之補休情形,適時提醒於期限內妥適安排補休,以兼顧機關業務推動及人員補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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