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12月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80141354號函辦理。 |
二、 |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1條規定:「本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人事單位主辦,教務、總務等單位協辦;人事單位並就審查 (議) 案件會同相關單位,依據有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時並應列席。」復查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同法第33條規定:「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
三、 | 爰如有上開應迴避部份,有關協助辦理行政工作,宜由學校就現有人力妥為調配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