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8月10日部總處培字第1090038975號辦理;並附該函及附件影本1份。 |
二、 | 財政部令釋個人依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領取之特殊優良教師獎金、資深優良教師獎金、獲選模範公務人員及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獎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並廢止財政部66年9月6日台財稅第35996號函及90年3月20日台財稅第0900450075號函,自11 0年1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