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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人事 | 2021-03-19 | 點閱數: 329
說明: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花蓮縣教育志工推動要點及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辦理。
二、爾來,有校外人士欲以「志工」名義進入校園服務,為免衍生爭議,各校如有運用志工,應依志願服務法及本縣教育志工推動要點辦理,進行志工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保險及其他相關事項,志工並應遵守相關規定、志工倫理守則及學校訂定之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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