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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欄

活動 學務組長 - 學務 | 2025-09-15 | 點閱數: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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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4年9月12日院臺消保字第 1145019114號函辦理。 二、旨揭活動為本(114)年度消費者保護教育系列活動之一, 結合「PaGamO」線上學習平臺進行,期能透...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 - 人事 | 2021-07-06 | 點閱數: 317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6月3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072068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第1項已明定:「學校聘任3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前條第3項第1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2次為限。」前開規定並無行政機關裁量空間,爰有關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再聘次數,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考量疫情變化,有關代理教師之聘任疑義,本府業依該署110年6月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069232號函(本府110年6月10日府教學字第1100113439號函諒達),提醒各校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代理教師甄選,其中說明四敘明各校得審酌疫情變化,以再聘及採用線上方式因應,惟「各校現有長期代理、代課教師符合聘任辦法再聘之資格,學校得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直接再聘」之內容被解讀為「不受再聘至多以2次為限之限制」,該署澄清說明如下:
(一)原說明「各校現有長期代理、代課教師符合聘任辦法再聘之資格,學校得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直接再聘」,其中符合「再聘之資格」係指學校再聘代理(課)教師時,再聘代理(課)教師之資格應符合「具有公開甄選程序」、「符合校務需求」及「具前條第3項第1款資格」等要件,方可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再聘次數至多仍以2次為限。原目的係希望學校能優先採用再聘制度滿足學校代理(課)教師人數需求,給予代理(課)教師完整聘期,藉此穩定學校師資,並減少代理、代課教師因參與各校甄選活動之染疫風險。
(二)另提醒學校倘因無法透過再聘制度滿足學校代理(課)教師人數需求,致學校需辦理長期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學校得以線上報名、視訊方式辦理公開甄選,藉此降低人員流動及群聚風險,以維相關人員之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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