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8月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094713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0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訂定及推動之參考。」及第11條規定略以:「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申辦學習扶助,提升學生學習效能確保學生基本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