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10月6日總處培字第11030039302號函辦理。 |
二、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0條第2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3條及第9條規定略以,用人機關職缺無公務人員各項考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可資分配,且在非考選部舉行考試之日起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期間,得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所稱分發機關為銓敘部,但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分發機關為行政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至於請辦特種考試之機關並非前開分發辦法所稱之分發機關。 |
三、 | 邇來發生機關因未諳法令,於未報經人事總處同意前,即逕為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導致人員送審或動態登記作業無法完成,影響人員權益甚鉅,請各機關確依前開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衍生後續究責及議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