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0月17日「宣布自10月19
日至11月1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第二級」新聞稿,及教育部
國民及前教育署110年10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37186號
函頒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爰修訂旨揭注意事項有
關跨校交流及音樂類團隊合唱項目練習之防疫措施。
三、旨揭注意事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人員管理第3點:指導人員及學生名單應確實造冊及控
管,以固定人員方式練習,訂定健康監測計畫及有異常
時之追蹤處理機制,確保人員落實健康監測。
(二)指導人員與學生練習期間注意事項第2點:考量吹奏、合
唱類因排練需要無法全程佩戴口罩,得於演奏(唱)時
暫時脫下口罩,但應於不需演奏(唱)時隨即戴上口
罩。
四、請持續督導所轄學校落實相關防疫措施;另教育部將依中
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注意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