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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欄

調查 ga - 總務 | 2022-07-25 | 點閱數: 377
一、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二、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訂建議者,任何人得於刊登公報之日起15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府陳述意見:
(一)承辦單位:花蓮縣政府教育處教育設施科。
(二)專線:(03)8462860分機303。
(三)傳真:(03)8462782。
(四)E-mail:tsaiyu62@hl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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