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7月20日臺教社(四)字第1110070971號函辦理。 |
二、 | 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為持續提升位於客委會公告客語為通 行語地區之學校客語服務之品質,請對外提供公共服務時,應具備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能力,並鼓勵積極參與客語為通行語評核計畫,以符合國家語言發展長期推動目標。 |
三、 | 檢附「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名單、110年度客語為通行 語地區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統計資料及「客委會111年度推動客語為通行語成效評核重點項目及指標」供參。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統計資料,係客委會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截至110年度全國公教現職人員通過各級客語能力認證資料,其中評核計算之公務人員係指經銓敘合格之公務人員和約聘僱人員(不含臨時人員、技工及工友等人員)、教師係指以正式聘用之合格教師(不含兼任、代理、代課教師及實習老師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