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11年8月19日廉財字第11105004280號函辦理。 |
二、 | 107年起為提升申報人授權意願並減輕授權作業之繁瑣程序,提供申報人於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同一應申報職務期間之「一次性同意授權服務」,合先敘明。 |
三、 | 按111年定期申報將賡續辦理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相關作業注意事項如下: |
(一) | 授權期間:自111年(下同)9月5日至10月5日止。 |
(二) | 申報人以前年度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之應申報職務與111年度屬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同一應申報職務者: |
1、 | 申報人原則毋須再自行辦理授權作業,將由受理申報單位一併辦理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授權,以免因與受理申報單位(後臺端)授權作業重複,影響後續送審及資料查調進行;申報人並得於111年9月16日(星期五)至111年10月5日(星期三)期間內,至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網站「財產申報授權結果查詢」(https://pdps.nat.gov.tw/Home/PDISU202F),確認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授權情況,若遇有問題時,請先逕以電話洽詢本府政風處。 |
2、 | 惟申報人於111年度如有增修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請申報人及其配偶確認基本資料內容及往後年度一次性授權內容,於授權申請書簽名(蓋章)後(如附件1),並於10月5日前送交「正本」至受理申報單位。 |
(三) | 申報人於111年度始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及申報人以前年度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之應申報職務與111年度非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同一應申報職務者: |
1、 | 申報人同意授權時應以自然人憑證進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https://pdps.nat.gov.tw/Login/Pdis/Login)線上完成授權(同意授權者即同意往後年度一次性授權),於配偶亦完成授權(線上或紙本)後,始提供未成年子女財產資料(相關授權步驟詳參附件2)。 |
2、 | 配偶與未成年子女若採「紙本授權」,授權申請書(附件1)經申報人本人及配偶親自簽章後,亦請於10月5日前將「正本」送交至受理申報單位登打授權資料。 |
(四) | 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2月5日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1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並於12月31日前完成申報作業。 |
(五) | 已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若以後年度申報人或配偶不同意授權服務者,申報人或配偶應於該年度授權期間截止前(約每年度10月5日)以書面主動告知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取消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書」如附件3)。 |
四、 | 以上述方式辦理定期申報須注意事項: |
(一) | 申報類別:定期申報(其他申報類型之申報人亦得辦理 「定期申報授權介接財產作業」,授權系統並未判斷申報人之應申報身分,惟提醒申報人授權查調之申報基準日為11月1日、提供下載時間為12月5日,皆符合使用需求者才推薦使用)。 |
(二) | 申報日:旨揭服務係提供「111年11月1日」之財產資料,若申報人以其他日為申報基準日,請自行查詢當日財產資料。 |
(三) | 授權查調範圍: |
1、 | 非所有財產均能完整提供,若有無法透過平台取得之財產資料,申報人仍應自行查詢後據實申報: |
(1) | 內政部地政司未提供土地、建物取得價額。 |
(2) | 尚未加入查詢平台之金融機關(構),申報人務請自行查詢申報日之財產資料後登打申報。 |
(3) | 現金、珠寶、古董、字畫等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需自行申報。 |
2、 | 受查詢機關構隨時會有增減,該等機關構所能提供之財產相關資料亦將視其配合狀況及網路申報軟體限制等因素而有無法提供情事;且政風機構係基於「服務」之立場辦理授權事項,故申報人仍應善盡查詢、溝通及檢查義務,確認申報資料正確無訛後提出申報,始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 |
五、 | 申報人下載及操作申報軟體如有疑問,可多加利用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首頁之客服專線:(02)2784-5053、傳真:(02)2784-1099、電子郵件信箱:pdpsmoj@gmail.com進行諮詢。 |
六、 | 附件電子檔可至本府政風處網站(https://cs.hl.gov.tw/)/陽光法案/財產申報專區/相關訊息項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