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3月20日總處給字第1124000412號書函辦理(檢附原函1份)。
二、 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行政院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5項授權規定,已於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支給辦法,以規範各機關公務人員加班費相關事項。
三、 鑑於加班費新制甫上路,請加強宣導並確實依支給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為利各機關業務推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經彙整旨揭問答集並上載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給與福利處/獎金費用及業務Q&A專區下供參,未來如有新增修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配合增修,不再另函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