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復貴校106年7月31日樂國人字第1060001964號函。 |
二、 | 查「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附則2規定:「本表支給對象以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員工;或依業務需要經設置固定派出辦公場所,並實際長期派駐在本表各地區辦公達1個月以上之編制內員工為限。」(附件1) |
三、 | 次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6月7日局給字第1000031920號函說明三:「……借調教師如係依『教師借調處理原則』規定辦理留職停薪,則擔任此借調職缺之代理教師,與兵役代課之代理教師均屬職務代理人性質,如其代課期間實際任教於山僻離島地區,為 期公平合理,同意比照支給地域加給,惟不適用『年資加成』規定。」(附件2) |
四、 | 另按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15點規定:「……長期代理或短期代理教師如係佔編制缺實際服務於山僻離島地區,按 實際代理期間支給地域加給。……」 |
五、 | 綜上,代理教師支給地域加給,需佔編制缺並實際服務於山僻離島地區。本案貴校代理教師如係以第2類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等專款計畫經費補助代理教師(教師編制員額未增加,該補助經費不得編列地域加給),應依該專款計畫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