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8月3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07416號函辦理。
二、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7月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82906A號令發布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第5點附表修正規定,於暑期擔任夏日樂學計畫課程教學人員,包括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等教學人員均得編列鐘點費,且明定給付基準。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7月2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080733號函,擔任「夏日樂學計畫」講師兼任行政職務,兼課得免請假,並應核給鐘點費。
三、 查教育部112年6月1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79624A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之2第1項規定,各該主管機關就主管學校聘期為一學期或一學年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代理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之到校,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規定。但依第2項辦理者,不在此限。第16條之2第2項規定,未採前項規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學生照顧、學習輔導及學習活動之需要,得依下列規定就主管之學校,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辦理:
(一) 以辦理學生照顧、學習輔導及學習活動之相關事項為限。
(二) 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之規定給予慰勞假。
(三) 前款慰勞假應於寒、暑假實施,且不給予慰勞假補助費;慰勞假未休畢者,不予保留,亦不給予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
四、 依前開補助要點規定,於暑假期間擔任夏日樂學計畫課程教學人員,包括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等教學人員得支領授課鐘點費;其係依教學人員專長及學校特色規劃提供學生多元學習課程,並以講師方式聘任,且於計畫中編列鐘點費,非屬既有工作範疇,應核予鐘點費,惟不得重複請領「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
五、 支領月薪之代理教師擔任「夏日樂學計畫」教學人員,無論兼任行政職務與否,均得比照現行規定支領授課鐘點費,並由夏日樂學計畫項下支應。
六、 另有關擔任「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計畫」教學人員之支領月薪代理教師鐘點費部分,由教育部另函向各地方政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