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總處)112年9月12日總處綜字第1121001842號函辦理。
二、 人總處為釐清旨揭人員涉職場性騷擾事件時,其申訴處理及雇主定義疑義,經邀集勞動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銓敘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法務部廉政署等機關,於112年8月29日召開會議獲致共識以,機關內一般人員及一條鞭各層級人員之性騷擾申訴受理及調查流程宜統一,是旨揭人員之定位如為內部單位主管,其雇主應為服務機關(另直轄市政府所屬具機關首長性質之處長,依113年3月8日施行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規定,由各該直轄市政府處理);該等人員涉職場性騷擾事件時,應循服務機關申訴處理要點辦理,並由服務機關踐行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之各項雇主責任。針對調查結果後續懲處或救濟作業,再送交各獎懲權責機關(單位)及救濟機關依規定辦理。
三、 又機關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組成之申訴處理委員會(或其他功能相同之組織),其幕僚作業如由一條鞭單位負責,當一條鞭處長、主任為性騷擾事件行為人時,服務機關應要求其迴避或採取適當措施,確保申訴調查機制令人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