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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人事 | 2016-11-11 | 點閱數: 642
說明: 
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名稱為「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臨時人員考核要點」。
(二)配合「花蓮縣政府社會工作督導員及社會工作員遴用、管理及考核要點」修正為「花蓮縣政府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聘僱管理及考核要點」,修正第3點第1款規定。
(三)刪除第6點第4款並配合修正附表格式。
(四)刪除第7點規定。
(五)原第9點第1款減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8款。
(六)刪除第11點。
二、檢附修正後「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臨時人員考核要點(含附表)」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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