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旨揭函文中原主旨及附件標題誤繕,主旨應更正如下:「花蓮縣政府聘用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標準表」更正為「花蓮縣政府約聘人員報酬薪點折合率標準表」、「花蓮縣政府約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標準表」更正為「花蓮縣政府約僱人員報酬薪點折合率標準表」。 二、 檢送更正後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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